5月17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胡培峰、刘景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济宁胡培峰、刘景壮为获取经济利益,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判刑!案件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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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胡培峰等人被判了

被告及其辩护人信息
被告人胡培峰,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景壮(曾用名刘瑾),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因涉嫌犯引诱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本涛,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晓峰,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樊兆春,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以汶检二部刑诉[2021]5号起诉书、汶检二部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胡培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景壮犯引诱卖淫罪,周晓峰犯容留卖淫罪,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变更起诉。
汶上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培峰、刘景壮、周晓峰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辩护人王泽台、孙本涛、樊兆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胡培峰容留、介绍孔某2某、刘某某、李某3某等人多次在汶上县马厂街足疗店、汶上县么么哒主题宾馆、金泓快捷宾馆、汶上县长乐湖小区等地方进行卖淫,胡培峰从中牟利。2020年6月份,被告人刘景壮以谈恋爱的名义将未成年人刘某某诱骗至汶上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刘景壮又通过微信、电话引诱刘某某从事卖淫行为,并将刘某某介绍给被告人胡培峰从事卖淫。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晓峰经被告人胡培峰介绍,在汶上县马厂街足疗店内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培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景壮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引诱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晓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培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胡培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景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景壮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晓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晓峰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证人以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刘某某、李某1、孔某1、陈某1、刘某1、林某1、桂某、王某、刘某2、张某1、张某2、赵某、贾某1、郭某1、郭某2、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汶上县公安局汶公(城关一)行罚决字[2020]10224号、10225号、10229号、10230号、10233号、10234号、10235号、10248号、10249号、10256号、10257号、10258号、10268号、10269号、10270号、1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汶上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胡培峰、刘景壮、周晓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培峰、刘景壮、周晓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进行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培峰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刘景壮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
被告人周晓峰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培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景壮犯引诱卖淫罪,被告人周晓峰犯容留卖淫罪成立。被告人刘景壮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培峰、周晓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处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培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景壮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晓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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